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的法条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具体情形和程序如下: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则上鉴定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具体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当案件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有义务主动查明事实,包括通过鉴定程序获取专业意见。
涉及身份关系的:
- 如亲子关系、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的确认,可能需要通过鉴定程序(如DNA鉴定)来查明事实。
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
- 这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可能指的是特定类型的诉讼,如选民资格案件等,其中可能涉及需要通过鉴定来查明的事实。
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 当法院怀疑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明事实。
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 在处理程序性事项时,如果涉及需要鉴定的事实,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三、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程序
释明与告知:
- 法院在认为需要鉴定时,应首先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依职权委托鉴定:
- 在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委托鉴定前,法院应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并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采信:
-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应经当事人质证后,由法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决定是否采信。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谨慎立场:司法解释对于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持谨慎立场,五项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或扩大适用的余地。
- 释明权的行使:对于不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情形,法院应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通过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 举证责任:除上述五种情形外,对于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要通过鉴定的,法院应进行释明并限定对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举例说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双方就已完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等问题发生争议,且现有证据无法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有效依据时,法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鉴定的,应首先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如果经释明后当事人仍不申请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当事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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