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干扰环境监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非法进入监测区域:
- 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站房及采样区域。具体来说,站房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未经批准进入这些区域,并触碰监测设施或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属于人为干扰行为。
喷淋干扰:
- 使用雾炮车、洒水车等装置或其他方式喷淋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及周边20米范围,或者采用液体、气体、固体等物质喷淋国控城市点位采样区域、站房或站房房顶采样平台,且在一定时间内(如1小时内累计喷淋时间超过15分钟)持续进行,会严重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水体干扰:
- 在地表水环境监测站点采水口上游一定范围(如1500米)、下游一定范围(如500米)或湖库站点半径一定范围(如500米)内,设置人工喷泉、爆气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这些行为会改变水体的自然状态,从而干扰监测结果。
- 未经负责站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采砂、清淤等施工作业,同样属于人为干扰行为。
- 针对地表水环境监测站点进行截流改道,或以筑坝、开沟、引渠等方式改变河道走向或故意绕开监测站点,也会严重影响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数据篡改与伪造:
- 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 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
-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环境监测的诚信原则,还可能对环境保护决策产生误导。
其他干扰行为:
- 干扰运维车辆、人员正常通行,影响运维工作的正常进行。
- 未经报备进入国控站点站房及采样区域,触碰监测及辅助设施界面、按键等,查看监测仪器或工控机数据、关键参数、日志、现场视频等资料,造成视频监控系统故障或遮挡视频摄像头、改变视频监控角度等,这些行为都会轻微或严重影响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 在国控水站或国控断面采样区域上游、下游或湖库站点半径一定范围内实施喷(排)水、曝气、投药或其他干扰采样分析过程的行为,也属于人为干扰。
法律后果:
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行为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事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这些行为还可能被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导致相关单位或个人在考核中减分。此外,对于发生严重人为干扰行为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或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断面),其监测数据可能会被采用最差值替代的方式进行统计,从而影响各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和排名。
建议:
为了避免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发生,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同时,加强环境监测设施的保护和维护工作,防止非法进入和破坏行为的发生。如果发现有人为干扰环境监测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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