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放在他人手中的受贿款 用于购买房产 是否构成洗钱罪-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刑事辩护

将放在他人手中的受贿款用于购买房产,一般不构成洗钱罪,但存在特殊情形需具体分析。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般不构成洗钱罪的情形及理由

  1. 行为特征缺乏自洗钱独立性

    • 洗钱罪要求实施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上游犯罪和自洗钱犯罪需各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在受贿案件中,行为人完成受贿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才属于自洗钱行为。若行为人指示行贿人将受贿款用于支付房产尾款,虽然改变了资金存在形式,但本质上只是受贿行为完成的一种方式,并未超出受贿行为范畴,没有构建起独立的、符合自洗钱行为特征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体系。
  2. 主观上没有洗白赃款的故意

    • 洗钱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在受贿案件中,行为人指示行贿人支付房产尾款,目的是完成受贿财物的收受,实现对房产权益的占有,而非通过房产购置刻意切断受贿款与受贿犯罪的关联。若行为人利用受贿所得用于购买房屋,更多是为了获得该房屋的使用价值,而非为了洗白赃款,且房产登记在受贿人自己名下,客观上未产生逃避监管的效果,亦无法切断犯罪所得和上游犯罪的联系,不具有洗白目的。
  3. 行为未实质干扰金融秩序和司法侦查

    • 洗钱罪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行为人用受贿款购房,属于常规房产交易行为,未利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拆分、混同或跨境转移,未引发金融机构对资金异常流动的警觉,未通过复杂金融手段破坏金融监管秩序。同时,该行为没有阻断涉案财物与本人的关联性,没有给司法机关的追诉带来额外成本,司法机关可通过调取购房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直接建立受贿行为与犯罪所得的关联,未额外增加司法成本。

二、可能构成洗钱罪的特殊情形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房产不构成洗钱罪,但若行为人采取了更为复杂的手段来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则可能构成洗钱罪。例如:

  • 行为人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若行为人指示行贿人将受贿款转入他人账户,并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切断受贿款与自身的直接联系,此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洗白赃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

  • 行为人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资金:若行为人利用虚假交易、虚构债务等方式将受贿款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资金,再用于购买房产,以逃避法律追查,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也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建议

  1. 对于受贿行为人:应认识到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主动退还受贿款,避免将受贿款用于任何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的用途。若已将受贿款用于购买房产,应尽快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配合调查。

  2. 对于涉嫌洗钱的行为人:若行为人被指控构成洗钱罪,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如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洗白赃款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等。同时,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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