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有哪些常见的形式-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刑事辩护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1. 将经常性经费与项目经费混合核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少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政预算意识淡薄,超预算超标准列支经常性经费,造成大额超支。而对财政拨入的项目专项资金,却没有按相关文件要求使用,导致专项资金结余较大。被审计单位为将结余的专项资金转化为经常性经费,有意将经常性经费与专项资金混合核算,从中混水摸鱼,即在同一核算科目中将专项资金的结余弥补经常性经费的超支,并于年底统一结转到经常性经费结余科目,从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 将专款结余转作单位基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也未将不属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直接列作专项支出,但却采取另外一种手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即没有按预算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人为地调节专项资金结余。然后,将其调账转移变成单位的经常性基金,即年终经常性经费结转保持收支平衡,而专项资金结余较大的情况下,人为地将其调整增加单位的事业基金,作为单位经费的“蓄水池”,待以后年度经费超支时再调出弥补超支数额。
  3. 经常性经费或事业费超支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一些行政事业单位采取间接的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其操作的主要手法是:首先,拨入专项资金之后,在形式上单独核算其收支及结余情况。但没有按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专户,把专项资金与经常性经费同时存放在一个银行存款账户。然后以列支经常性经费支出为由,违规使用结余的专项资金列作经常性经费支出核算,造成经常性经费大额超支。从账面上反映经常性经费支出超数额并没有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实际上是使用专款结余的银行存款支付形式上的经常性经费支出超数额,间接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4. 将公用经费列作专款支出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个别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经常性经费超支较大,为了减少超支数额,以支付各种项目费用为由将经常性的部分费用列作专项资金支出,直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项目会议费为由将接待费列作专项资金支出;以项目业务费为由将部分餐费列作专款支出;将应作经常性支出的汽车修理费列作专款支出;将不应纳入项目支出范围的单位各种设备购置价款列作专项资金支出;超范围超标准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种管理费和劳务费。
  5. 以虚列多报项目资金手法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少数行政事业单位把财政专项资金当作“唐僧肉”,并采取各种手段以虚假会计资料虚列多报项目费用:采取少培训多报账的手法向主管部门多报领各种培训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年底突击将专款结余拨付下属单位或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或从供货单位开具假发票等套取专项资金;编造虚假的财政支助农民补助费用发放表套取现金。
  6. 将专款作经常性收入或往来账核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 个别单位违反相关会计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把财政或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登记为经常性收入或作往来账核算,从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其具体核算手法分别为:将部分金额较小或资金用途不明确的项目专项资金列作经常性拨入经费或事业收入核算,但却将其相应的项目支出费用列作专款支出核算;将上级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拨入的财政专项资金或本单位项目资金专户转入的专项资金结余列作往来账核算,并将单位的部分经常性经费支出直接冲减作往来账核算的专项资金。

法律后果与建议: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仅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还可能触犯法律,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因此,建议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如果发现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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