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认定-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刑事辩护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是一个涉及法律实务的复杂问题,它主要出现在贪污、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以下是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详细解读:

一、贪污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贪污行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这里强调的是公务性,即必须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不包括从事劳务的行为,也不涵盖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熟悉工作环境等)。例如,一个国有医院的临时工,虽然被安排在财务科下属挂号室任收费员,并暂时保管了公共财物,但如果其工作不具有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的职能,实质上是劳务性工作,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贪污。

二、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务侵占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较为宽泛。它指的是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如董事、监事、经理等)所产生的方便条件。这既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等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劳务活动从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但同样,它不包括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等。例如,一个因打扫卫生而管理和使用单位劳动工具的员工,如果其利用这一便利非法占有了单位财物,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三、受贿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同样强调公务性,不包括从事劳务的行为或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例如,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这一涵义也较为宽泛,包括从事劳务的便利,但同样不包括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劳务应当是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劳务,而非单纯从事服务活动获取报酬。例如,一个国有单位的司机如果周末用单位公车拉私活并赚取收入,虽然使用了单位的劳动工具,但这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五、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1. 区分公务与劳务:在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公务行为和劳务行为。公务行为通常涉及组织、领导、监管和管理等职能,而劳务行为则更多是执行性的工作。

  2. 避免扩大打击面:在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要避免将一切劳务活动都纳入打击范围。只有那些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劳务活动才可能构成犯罪。

  3. 结合具体案情:在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时,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不同案件中的职务便利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结合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