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未成年时,个税分摊赡养费不适用。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对象是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兄妹未成年时的情况,由于他们并非赡养人的角色,因此不适用个税分摊赡养费的规定。
一.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适用对象
被赡养人定义: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未成年兄妹不适用:兄妹在未成年时,并非赡养人,因此不适用个税分摊赡养费的规定。
二.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
独生子女:若纳税人为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元(或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则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或每年24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赡养人约定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或每年12000元)。
三. 特殊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兄妹未成年时不适用个税分摊赡养费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