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邀标(邀请招标)的最低邀请单位数量要求如下:
法定最低数量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法律依据:若邀请单位不足三家,可能因不符合法定程序导致招标无效。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
实务建议
总结:邀标原则上需邀请三家以上单位,特殊项目经批准后可减少,但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确保竞争性。如有具体项目场景,可进一步提供细节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