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 法条解读
- 1. 鼓励型不均等:这一规定是鼓励型的不均等分配,旨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给予鼓励。
- 2. 惩罚性不均等:该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惩罚性的不均等,针对的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在老人袁某与孙甲的继承纠纷案中,袁某作为孙甲的配偶,在孙甲患病不能自理的多年间,一直与其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而孙甲的另一继承人孙丙,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未尽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孙甲的遗产时,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对袁某予以多分遗产,对孙丙则少分遗产。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尽扶养义务者的鼓励,也体现了对不尽扶养义务者的惩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