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是“丁某甲、黎某乙与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一. 案例基本情况
- 再审申请人:丁某甲、黎某乙
- 被申请人:甲有限责任公司
-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文书编号:(2023)最高法民申340号
二. 案例核心要点
丁某甲的抽逃出资行为:
- 丁某甲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操控公司的经营管理、向外支出款项等事项。
- 丁某甲从公司账户向他人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转款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费用。
- 法院认定丁某甲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黎某乙的连带责任:
- 黎某乙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黎某乙身居公司要职,却不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导致丁某甲抽逃出资行为得以实现。
- 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黎某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案例结论
- 在本案例中,丁某甲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 黎某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经理,因不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导致丁某甲抽逃出资行为得以实现,被法院认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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