筷子未明确标注“食品接触用”是违法的。下面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确保生产出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的包装上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事项。如果筷子作为食品接触材料,其包装上也应当有相应的标注。
二. 具体分析
三. 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