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中,可以指定两个女儿作为继承人,即“写两个子女”是可行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遗嘱的设立与继承人指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意味着,在遗嘱中,您可以明确指定两个女儿(即两个子女)作为继承人。
二. 遗嘱的书写要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书写遗嘱时,请确保遵循这一法定要求。
三. 遗嘱的变更与撤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这意味着,如果您在设立遗嘱后有所改变,您有权对遗嘱进行撤回或变更。
四.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设立遗嘱时,请务必考虑这一点。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遗嘱的无效情形,包括遗嘱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以及伪造的遗嘱等。请确保您的遗嘱是真实、合法的。
综上所述,在遗嘱中指定两个女儿作为继承人(即“写两个子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