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的规定主要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身体健康,确保她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婴儿。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这是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予以保障。
-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这是对于生育多胞胎女职工的特殊照顾,体现了法律对女职工权益的细致关怀。
这些规定自发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包括2013年在内,都是有效的。因此,2013年的哺乳假规定与当前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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