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无法直接提供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完整原文。不过,我可以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你提供一些关键条款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修订,所以以下提供的内容是当前版本的内容,而非1986年的原始版本。
一. 土地管理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 土地所有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三. 土地用途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四. 土地使用权收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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