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7条的内容-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2-28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内容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二.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由相关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这一条款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收回,并明确了收回时的补偿原则。例如,当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区改建,或者土地使用者未续期土地使用合同等情况下,政府有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据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例如,某市政府为了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某片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就需要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