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通知书送达后,执行异议的提出期限通常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 起算点:以当事人实际收到冻结通知书之日为起算日。例如,若通知书于5月1日送达并签收,则期限自5月1日起算。
- 截止日计算:
- 若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 例如,5月1日起五日内应于5月5日提出,若5月5日为周六,则顺延至5月7日(周一)。
- 提交方式:需在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口头异议或逾期提交通常不被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收到执行裁定或通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注意事项:
- 异议内容需明确指向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如冻结程序违法、超标的冻结等),而非单纯对债权债务的争议。
- 若逾期未提,可能丧失救济权利,但法院若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如申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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