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后新产生的诉讼可以叫破产衍生诉讼吗-陈思文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公司事务

破产终结后新产生的诉讼,一般不可以直接统称为破产衍生诉讼,但具体要看引发诉讼的事实或事件是否与破产程序相关联。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通常理解

破产衍生诉讼,通常指的是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行为,或者因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而引发的,与破产程序紧密相关的诉讼。这类诉讼往往直接涉及到破产财产的处置、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确定等核心问题,且其发生和处理通常受到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和管辖。

二、破产终结后新产生诉讼的性质

  1. 与破产程序无直接关联的诉讼:

    • 如果破产终结后新产生的诉讼,其引发的事实或事件与破产程序本身无直接关联,例如因债务人破产终结后的新经营行为、合同履行等产生的诉讼,那么这类诉讼通常不被视为破产衍生诉讼。它们更接近于普通的民事诉讼,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管辖和程序规定。
  2. 与破产程序有间接关联的诉讼:

    • 另一方面,如果破产终结后新产生的诉讼,虽然其直接事实或事件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但该诉讼的根源或背景与破产程序有紧密联系,例如因破产程序中未妥善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财产分配不公等引发的后续诉讼,那么这类诉讼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仍被视为与破产程序相关的诉讼。然而,即便如此,由于破产程序已经终结,这类诉讼通常也不再适用破产法中关于集中管辖等特别规定,而是根据一般民事诉讼规则进行管辖和处理,严格意义上也不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的范畴。

三、相关案例与规定

从相关案例来看,如《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暗示了,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生的诉讼,即便与债务人有关,也不再享有破产法下的特别待遇,包括集中管辖等。这进一步支持了上述观点,即破产终结后新产生的诉讼,一般不被视为破产衍生诉讼。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破产终结后新产生的诉讼,应当根据其具体性质和引发诉讼的事实或事件,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破产衍生诉讼的范畴。如果无法确定,或者认为该诉讼可能与破产程序有某种程度的关联,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把握诉讼的性质和处理方式。如果有任何公司法务相关的疑问,也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