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民间借贷中,若借款数额较大且借款人无法偿还,担保人是否会被执行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如起诉并执行其财产),在借款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因此,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需在借款人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足时,才会被执行。
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若担保人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
担保合同未明确保证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若担保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一般保证。但需注意,若债权人能证明担保人明确放弃先诉抗辩权(如书面承诺),则可能按连带责任处理。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
无论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在承担责任后均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若借款人无偿还能力,担保人可能面临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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