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置,主要涉及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其程序及依据条款如下:
一、程序
明晰运用主体:
- 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依据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
-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根据上级纪委或同级党委(党组)要求,核查相关问题线索。对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行为人的,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区分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等不同阶段,履行审批程序。例如,对经谈话函询后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需报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根据同级党委(党组)要求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可以给予行为人第一种形态处理。
区分不同情形,把握证明标准:
- 对提醒谈话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如有一定的材料能够印证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或者不同来源的线索均指向同一问题,反映的问题存在一定可能性,因现有条件难以查实,即便行为人否认,也可给予提醒谈话。
- 对于通报、责令作出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可结合个案把握,一般需确定存在违规等基础行为。
- 对影响较大的处理措施,如拟适用诫勉的问题线索或立案后免予处分的案件,鉴于诫勉影响期为六个月,与政务警告相同,一般应按违纪案件“明确合理可信”或违法案件“清晰且令人信服”等证据标准把握。
二、依据条款
- 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
-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对经谈话函询后给予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需报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 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纪律审查后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12项措施,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运用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确保第一种形态处置的精准性和规范性。同时,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及行为人的具体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