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有不作为犯吗-杨勇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刑事辩护

持有型犯罪一般不属于不作为犯,而是作为犯。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基本区别

  1. 作为犯:本质在于实施了刑法所不允许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都是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实现的。
  2. 不作为犯:则是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违反了刑法的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通常是故意的,但也存在过失的不作为犯(常见于责任事故类犯罪)。例如,遗弃罪、逃税罪等,这些犯罪行为是通过不履行特定的义务来实现的。

二、持有型犯罪的性质

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是指行为人以实力支配特定物品的行为。关于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

  1. 作为说:认为持有型犯罪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行为人取得或持有特定物品,因此持有行为属于作为。
  2. 不作为说:认为持有型犯罪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即刑法命令持有人将特定物品上缴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以消除这种持有状态,仅违反上缴义务不上缴的,才构成刑法禁止的不作为。
  3. 状态说:认为持有既不是作为,也不是不作为,而是一种独立的状态,兼具动、静相结合的特征。

主流观点倾向于作为说。因为刑法分则直接将持有规定为犯罪行为,说明持有行为与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一样,都是侵犯法益的类型化犯罪行为。持有可以涵括占有、拥有、私藏、携带等词义,这些行为都是通过积极的作为方式实现的。

三、持有型犯罪与不作为犯的关系

虽然持有型犯罪在表面上可能呈现出一种“静态”的持有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不作为犯。实际上,持有型犯罪的成立仍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积极的作为行为,即取得并持续持有特定物品。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属于作为犯。

四、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犯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不作为犯。例如,如果行为人原本就负有上缴特定物品的义务(如警察在执行任务时查获的毒品或枪支),但行为人却故意不上缴而继续持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然而,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典型的持有型犯罪,而是基于特定的义务来源(如职务上的义务)而产生的不作为犯。

总结来看,持有型犯罪一般不属于不作为犯,而是作为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义务来源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犯罪。如果您在持有型犯罪或其他刑事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