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二婚时给女方的镯子、戒子能否起诉要回来,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若镯子、戒子属于彩礼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若二婚时明确以结婚为目的赠与镯子、戒子作为彩礼,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起诉要求返还。但需注意,若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法院可能酌情减少返还比例。
若镯子、戒子属于一般赠与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若二婚时赠与镯子、戒子未明确约定为彩礼,或以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为目的(如节日礼物、纪念日赠与),则属于一般赠与。
完成交付后,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若不存在上述情形,起诉要求返还一般会被法院驳回。
建议:需结合赠与目的、财产价值、双方经济状况及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有证据证明属于彩礼且符合法定返还条件,可准备赠与凭证、结婚登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向法院起诉;若属于一般赠与,建议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诉讼成本。具体操作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