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还有什么术语-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9-18 刑事辩护

关于“监外执行”的术语,在法律语境中,更准确的表述是“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术语涵盖了其法律定义、执行对象、执行条件、决定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详细解释:

一、定义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执行对象

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三、执行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 患有属于相关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四、决定机关

  1. 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监狱、看守所应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五、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该机关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检察院通常通过审查材料、调查核实、介入初核、跟踪关注、数据监督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

六、执行终止情形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如果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综上所述,“暂予监外执行”是法律语境中关于“监外执行”的准确术语,它涵盖了从定义、执行对象、执行条件到决定机关、检察机关监督方式以及执行终止情形的全方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