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一般情况下并不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在特定情形下,如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应依法赔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一、一般原则:两金不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但明确排除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即“两金”)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判赔范围。这一原则体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关注直接物质损失赔偿的立法意图。
二、例外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案件中,情况有所不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依法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是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具有特殊性,其赔偿范围和标准通常由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进行调整。
三、调解、和解的灵活性
虽然“两金”在一般情况下不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但在调解、和解过程中,赔偿范围和数额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两金”以及其他可能的赔偿项目都可以被纳入赔偿协议中。这种灵活性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诉讼对抗。
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
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然应当优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范围和数额同样不受限制。然而,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
五、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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