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在不同单位工作时向同一人行贿 怎么计算-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9-17 刑事辩护

行贿人在不同单位工作时向同一人行贿,行贿数额应累计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定性角度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及司法解释,行贿罪的成立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数额计算以实际给予的财物价值为准。若行贿人在不同单位任职期间,为同一目的(如谋取项目承揽、职务晋升等)多次向同一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属于“对同一对象实施连续行贿行为”,应将各次行贿数额累计。例如,行贿人在A公司任职时行贿10万元,后到B公司任职又行贿15万元,若两次行贿均指向同一不正当利益(如获取某政府工程),则累计25万元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2. 司法实践角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此处“未经处理”指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即使行贿人更换工作单位,只要行贿对象、目的具有连续性,司法机关会合并审查。例如,行贿人因工作调动分两次行贿,但行贿对象均为同一局长,且两次行贿均与该局长职权相关,则数额累计。

  3. 例外情形
    若行贿人更换单位后,行贿目的发生实质变化(如前次为谋取个人职务调整,后次为帮助朋友谋利),或行贿对象虽为同一人但涉及不同职权范围(如前次涉及项目审批,后次涉及人事调动),可能被认定为独立行贿行为,不必然累计。但实践中,此类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司法机关通常以“是否服务于同一不正当利益”为核心标准。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整理行贿时间、单位、金额、目的等证据,由律师分析是否构成连续行贿。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