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行政复议机构的核心工作内容是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具体展开如下:
形式审查
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
- 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复议请求是否明确(如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
若材料不齐全,需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实质审查
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例如:
-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
- 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 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若不符合受理条件,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知与转送
- 若决定受理,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 若复议申请涉及其他部门或下级机关,需按程序转送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 5个工作日的期限从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行政复议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申请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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