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阶段,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意味着,在诉讼程序中,通常不直接将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而是以字号为诉讼主体。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完全免除了责任,因为诉讼程序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即确定谁应当作为诉讼的当事人。
在执行阶段,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这表明,在执行程序中,经营者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的财产在实质上是高度混同的,字号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拟制人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在实体法上需要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无论是在诉讼程序还是执行程序中,这一原则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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