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之诉案件认定房款实际交付的标准-孙影福律师|法行宝
2025-04-07 房产纠纷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认定房款实际交付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支付时间

  1. 必须在涉案房屋查封前支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的,必须满足“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条件,且这一支付行为应在涉案房屋查封前完成。
    • 例如,在霍炎蓓的再审申请案中,尽管霍炎蓓最终支付了足够的房款,但由于其中一部分是在涉案房屋查封后支付的,因此其异议申请未获支持。

二. 支付方式的证明

  1. 转账支付

    • 主张转账支付购房款的,应对购房款转账凭证予以查实。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购房款的实际支付。
  2. 现金支付

    • 主张现金支付购房款的,应对购房款来源等事实予以查实。这可能需要提供取款记录、现金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购房人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并且确实支付了购房款。

三. 支付数额的认定

  1. 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已支付的价款必须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一比例是判断购房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重要标准。
    •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严格审查购房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和收据,确保支付数额达到法定标准。

四. 其他注意事项

  1. 严格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法院会严格审查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签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是否存在倒签等情况。这是确保购房人权利合法性的重要前提。
  2. 防止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

    •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会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此,在审查房款实际交付情况时,法院会保持高度警惕,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我的观点: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认定房款实际交付的标准是严格且全面的。购房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涉案房屋查封前已经支付了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购房款,且支付方式合法、数额准确。同时,法院也会严格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购房人权利的合法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