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下列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若案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包括:
需注意: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时,行政复议机关仍需对案件是否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进行审查。若审查不通过,可能转为普通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程序期限较普通程序更短,需当事人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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