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指的是原告还是被告-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09-16 行政纠纷

在执行复议中,被申请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被申请人的定义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而言之,被申请人就是作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被申请人的确定

  1. 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一般情况下,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申请人。例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若企业不服并申请复议,则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
  2.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均为共同被申请人。同样,若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两者均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
  3. 特殊情况下的被申请人: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受委托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复议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通常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但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而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若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三、与原告、被告的区别

  •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中,并没有“原告”这一称谓,而是使用“申请人”来指代提出复议请求的一方。
  •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就是作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地位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相似之处,但称谓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四、法律建议

  • 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被申请人。若申请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或依法更换被申请人。
  •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执行复议中被申请人的概念及其与原告、被告的区别。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