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访给外方准备礼品 有没有规定-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09-15 行政纠纷

关于公务出访给外方准备礼品的问题,确实存在相关的规定需要遵循。这些规定主要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的通知。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赠送礼品的基本原则

  1. 必要性: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但礼物的金额标准有另行规定,需遵循节约、从简的原则。

  2. 礼品选择: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体现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送礼品的审批与程序

  1. 审批权限:对外赠送礼物或者回赠礼物,必须经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审批时,应当从严掌握。

  2. 特殊情况:对于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适当回赠。对来华帮助建设、免费讲学或者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离华回国时,也可以赠送纪念品。

三、接受礼品的处理

  1. 价值标准: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需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2. 特殊礼品处理:对于贵重礼品、专业用品、设备器材等,有具体的处理规定,如交礼品管理部门保存、陈列或留给受礼单位等。

  3. 礼金与有价证券: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四、监督与检查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严格执行。

五、适用范围

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军队在对外公务活动中的礼品赠送与接受。

综上所述,公务出访给外方准备礼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礼品的赠送与接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我国的廉洁形象。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建议咨询所在单位的外事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