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病历资料应提交给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说明如下:
鉴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因此,病历资料需提交至该委员会。
申请流程:
- 准备材料:除病历资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
- 提交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连同材料一并提交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常设在当地人社局或社保局)。
- 等待安排: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并通知申请人鉴定时间、地点。
注意事项:
- 时效性:建议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尽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免影响工伤待遇的申领。
- 材料完整性:确保提交的病历资料真实、完整,包括门诊记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 异议处理: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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