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第一轮承包合同到期后,若本人未放弃承包权,村集体一般不能随意收回土地,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般原则:承包权延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合同到期后,若承包方继续使用土地且未明确表示放弃,村集体原则上不得单方面收回土地。承包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包,尤其是耕地、林地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期届满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例外情形:村集体可收回土地的情况
- 承包方自愿放弃:若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再续包,或通过行为(如长期弃耕、未缴纳承包费)表明放弃权利,村集体可收回土地。
- 土地用途变更:若因公共利益需要(如修建基础设施、规划调整),且符合法定程序(如召开村民会议、报政府批准),村集体可收回土地,但需依法给予补偿。
- 承包方违约:若承包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如非法转包、改变土地用途),村集体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程序要求:村集体收回土地的合法性
即使存在收回理由,村集体也需履行法定程序:
-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法定比例表决通过;
- 提前通知承包方并听取其意见;
- 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未履行程序直接收回的,可能构成违法,承包方有权要求恢复权利或赔偿损失。
建议:
- 若村集体未履行程序即要求收回,可要求其出示书面依据并协商;
- 若协商无果,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必要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权益。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村集体行为细节,可进一步提供信息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