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虚开发票违法所得是否扣除税费”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税务法规的重要问题,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开发票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虚开发票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接下来,关于虚开发票违法所得的处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如果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是虚开的发票,却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将依法受到从重处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取得了虚开发票,应按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者取得了出口退税款,应依法追缴。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为了避免购货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而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通知,明确了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对于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仍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款或者取得了出口退税,也应依法追缴。不过,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那么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最后,关于异常扣税凭证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那么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出口退税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综上所述,对于虚开发票违法所得,根据税务法规的规定,是不允许扣除税费的,反而需要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或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我建议您在处理税务事务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