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刑法修正案11第18条关于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较大-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刑事辩护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条关于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方式及其与定罪量刑标准的关联,目前并无直接规定数额的具体标准,但可从违法所得的计算原则、不同情形下的扣除规则及司法实践中的考量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一、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原则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应认定为获利数额,而非销售金额或非法经营数额。这一原则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 罪名体系协调性: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章节中,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三个概念的界限清晰。将违法所得数额理解为获利数额,有助于保持该章节罪名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 立法本意: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表明立法者意图区分违法所得数额与销售金额。若将违法所得数额等同于销售金额,则修改失去意义。
  3. 犯罪成本扣除: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经营利益型犯罪,犯罪成本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所得数额应限定在售假环节获取的直接收益,购进原材料和进货价款等成本应作出相应扣除。

二、不同情形下的扣除规则

在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需根据不同情形适度考虑扣除的范围:

  1. 纯粹以售假为目的:仅扣除购进价款。广告费用、物流费用、包装费用、赠品采购费用以及房屋租金、水电费、雇用人员工资等均属于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均不得从其犯罪活动获利的原则,不应扣除。
  2. 真假混同销售:
    • 未建立完备财务账册的,可推定具有规避处罚的目的,参考纯粹售假情形处理。
    • 可以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的,以核算查证的非法与合法开支数额,扣除相关合法开支,如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
    • 合法与非法混同导致无法区分出具体核减项目部分的,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从宽核减幅度。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维度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还需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考量:

  1. 犯罪对象和行为性质:根据生产、销售、服务等不同违法行为采取不同计算方法。例如,生产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2.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刑事司法中应参考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尽量统一计算标准。同时,考虑刑事犯罪的自身特殊性,如按毛利(税前利润)计算而非净利(税后利润)计算,已经缴纳的税费不扣除。
  3. 司法效率与公平公正:在扣除合理支出时,应从诉讼效率角度出发,避免成本证明责任无限扩大化。例如,扣减广告费、房屋租金等经营费用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因此不宜将上述费用扣除。

四、“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的司法认定趋势

目前,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数额界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数额较大”通常指的是违法所得达到了一定的经济规模,足以表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而“数额巨大”则进一步强调了违法所得的极端性和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参考同类案件的判决、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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