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不是法条竞合-宿梦醒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侵权纠纷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确实构成法条竞合。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条竞合的基本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这种竞合现象尤为常见。

二、两罪构成法条竞合的理由

  1. 犯罪对象的外延关系: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外延必然包括有毒、有害食品。因为有毒、有害食品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因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调整范围上包含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形成法条竞合关系。
  2. 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一般法规定,其调整范围较大,涵盖了所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属于特别法规定,其调整范围较小,专门针对有毒、有害食品。
    • 当一行为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时,应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处理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

三、两罪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1. 特别法优先原则:

    • 当一行为既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时,应优先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例如,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则该行为既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又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一般法适用情形:

    • 当一行为处于特别法调整范围之外,却在一般法调整范围之内时,则应适用一般法。
    • 例如,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由于该原料无毒、无害,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此时应适用一般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来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犯罪对象的外延上存在包含关系,因此构成法条竞合。在处理这类竞合案件时,应遵循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同时考虑一般法的适用情形。如有任何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