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要款事实合同关系是否适用”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领域的复杂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一个基本原则,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只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能希望突破这一原则,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
一、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
在您提到的情境中,如果实际施工人(如您案例中的建筑公司)虽然借用了其他有资质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了合同,但实际进行了施工,并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之间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实际施工行为和工程验收合格的事实而产生的,尽管原始合同可能因借用资质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
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工程价款,这主要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其相关修订,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在此情境下可理解为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需要注意的限制条件
然而,并非所有实际施工人都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只有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才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并不包括借用资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需要仔细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这一规定。
四、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第一个案例为例,由于原告公司是借用其他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进行的施工,这一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原始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合格。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公司与发包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支持了原告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请求。
而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施工项目系多层转包分包,因此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这进一步说明了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限制条件。
五、建议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在希望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应预先进行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可能需要考虑通过其他途径(如与承包人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所述,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要款在事实合同关系下是有可能适用的,但具体适用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实际施工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