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对最低报价成交的解释-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中,最低报价成交并非绝对原则,而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优先考虑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原则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在询价采购中,采购人应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来确定成交供应商。然而,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就一定能成交。

二、实际操作中的考量因素

  1. 质量和服务要求:

    • 询价小组会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需从这些成交候选人中,依据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 政府采购政策的扣除因素: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报价,会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例如,在某个询价采购中,小微企业的原始报价可能较高,但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后的评审价可能最低,因此更有可能成交。但签合同时,仍需以原始价格来签。

三、特殊情况与例外

  •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若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则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但这一规定并不改变“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
  • 其他政策性因素:除了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政策性因素影响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如环保要求、节能要求等。

四、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供应商应关注质量和服务:在参与政府采购时,供应商应确保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要求,而不仅仅是追求低价。
  2. 了解并利用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了解并利用政府采购政策中的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3. 注意合同签订时的价格:即使小微企业以扣除后的评审价格成为成交供应商,但在签合同时仍需以原始价格来签,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

如有任何关于政府采购法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