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付清,由担保人负责,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保证责任的判断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 具体情境分析
- 在您所述的情况中,“若未付清,由担保人负责”这一表述,并未明确说明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因此,这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描述。
- 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让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三. 结论
- 因此,在“若未付清,由担保人负责”的约定下,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我的观点是,基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您的描述,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