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约谈的规定主要涉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的相关要求和内容。以下是对终本约谈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终本约谈的定义与目的
终本约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见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终本约谈的时机与对象
- 时机:终本约谈应在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进行。
- 对象:约谈对象为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经特别授权)。
三、终本约谈的内容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终本约谈应包含以下7项内容:
- 告知约谈对象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包括法院已采取的查询、冻结、扣押、拍卖等财产调查措施。
- 告知约谈对象案件执行情况:包括案件的执行进度、已执行到位金额等。
- 告知约谈对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
- 询问是否还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鼓励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便法院继续执行。
- 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条款、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 告知约谈对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权利:包括申请恢复执行的条件、程序等。
- 听取约谈对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终本约谈的方式
终本约谈的方式原则采取面谈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约谈。但采取面谈以外方式约谈的,应先经执行局长审批。
- 面谈:采取面谈方式约谈时,人民法院至少应有两名执行人员参加,地点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约谈对象住所地或约定的其他地点。面谈内容应形成约谈笔录,经约谈对象和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入卷。
- 非面谈方式:采取短信、微信方式约谈时,约谈人应将《终本约谈表》电子版发送至约谈对象,经约谈对象打印、填写、签名后,拍成照片发回法院,约谈人应打印照片并签名,并将短信、微信约谈记录截屏图片打印和《终本约谈表》一并入卷。采取电话方式约谈时,约谈人应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设备全程记录电话约谈内容,并将录音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填写《终本约谈表》,由约谈人和视听材料记录人签名确认入卷。
五、终本约谈的例外情况
存在以下4类情况时,不用进行终本约谈:
- 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
-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 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
总结与建议:
终本约谈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有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果您作为申请执行人,在面临终本约谈时,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真实的财产线索和意见,以便法院更好地执行案件。如果您对终本约谈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