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虚假诉讼行为具体指哪些-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行政纠纷

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所指的虚假诉讼行为,主要包括当事人基于非法牟利、规避责任或其他不良动机,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有意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进而妨害司法公正秩序,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来说,虚假诉讼行为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

  1. 合谋型虚假诉讼:

    •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非法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例如,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等。
  2. 单方伪造证据型虚假诉讼:

    • 一方当事人单独实施,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或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例如,单方虚构债务、伪造证据、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骗取法院作出有利判决。
  3. 隐瞒事实型虚假诉讼:

    • 当事人隐瞒已经发生或应当知晓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或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例如,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法律背景与依据

  •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主要规制了合谋型虚假诉讼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型虚假诉讼。
  • 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作了广义理解,强调事实本身的虚假性,包括单方伪造证据、事实的行为。
  • “两高两部”意见: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还包括一方单独实施的行为。

法律建议与后果

  • 法律建议: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清自身在查办虚假诉讼中的角色定位,重点关注案件的虚假性,主动、依职权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以维护司法权威、保护人民利益,并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