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李英华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房产纠纷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需依据不同情形具体判断,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有明确的一般规则:

  1. 交付后风险转移:通常而言,若房屋已经完成交付,那么毁损、灭失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来承担。这是因为交付之后,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对房屋有了实际的管控能力。例如,购房者收房后,房屋就处于其实际管理之下,此时若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较为合理。

  2. 未交付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若房屋还未交付,那么毁损、灭失风险通常由出卖人承担。不过,法律如果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相应规定和约定执行。例如,双方约定在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风险才转移,那么在未办理过户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 完成登记前交付的风险:在完成登记之前,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其毁损、灭失风险依然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基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在未完成登记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情况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如下:

  1.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如果房屋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损坏,这种情况下风险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为承租人本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房屋毁损、灭失带来的不利后果。

  2. 承租人过错导致:若房屋毁损、灭失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的,比如承租人违规使用房屋引发火灾致使房屋损坏,那么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即谁过错谁担责。

三、房屋保管合同中的情况

在房屋保管合同中,保管期间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规则如下:

  1. 保管人保管不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保管合同的性质,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

  2. 法定免责事由:但若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保管人可不承担责任。例如,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毁损、灭失,保管人无需承担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的风险承担

除了上述常见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的风险承担规则:

  1. 房屋在抵押期间灭失:若房屋在抵押期间灭失,其风险承担又有特殊规定。比如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抵押物灭失所得赔偿金等款项与抵押权的关系等。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抵押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2. 政府征收或征用:若房屋因政府征收或征用而毁损、灭失,那么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相应的补偿。

法律建议:

  •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保管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 若房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毁损、灭失,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中维护自身权益。
  • 若对房屋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有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