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共谋的种类主要包括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共同正犯两种特殊形态。以下是对这两种共谋类型的详细解释:
共谋共同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是指那些虽然仅参与了犯罪的谋议,但根据“犯罪支配”理论,其对犯罪实现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小于亲自实行犯罪的共同犯罪参与者。这种类型的共谋者,在刑法理论上被视为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或帮助犯。
- 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张明楷教授认为,共谋共同正犯的外延除了行为人仅参与犯罪谋议外,还包括参与构成要件行为以外的行为,如“把风”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进一步细分为支配型和分担型。
- 日本刑法理论:通过“共同意思主体说”等学理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认为要成立共谋共同正犯,需要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通过谋议在共同意思之下结成一体,相互利用他人的行为,将各自的意思转化为实行。
- 德国刑法理论:司法判决与部分文献认为共同正犯的“犯罪贡献”并不局限于实行阶段,预备阶段的行为也足以构成共谋共同正犯。例如,“团伙头目”可能被视为共谋共同正犯。
-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亦承认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和情形。但在规定“结伙犯”的场合,结伙犯只能是实行共同正犯,而不包括共谋共同正犯。
举例:甲与乙共同谋议抢劫,包括抢劫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后甲单独前往现场实行抢劫行为。若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则乙虽然只实施了谋议行为,但仍要论处以共同正犯,而非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承继共同正犯
承继共同正犯是指参与共同犯罪之人在他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中途”加入,与他人就之后的犯罪行为形成共同行为决意。
- 我国刑法理论: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为例,其区分了承继的行为性质和承继的责任范围。在承继的行为性质方面采取中间说,原则上认为能够承继前行为的性质。而在承继的责任范围采取否定说,即后参与人对于前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不承担责任。
- 日本刑法理论:不同刑法学者对于承继共同正犯的态度并不完全相同,总体亦是分为肯定说、否定说、中间说。
- 德国刑法理论:部分刑法学者采取承继共同正犯否定说的立场,但司法判决则主要采取肯定说的立场。
-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承认承继共同正犯,相关实务裁判认为若后参与者有利用先参与者行为所造成的既存条件而继续共同实行的意思,后行为者需要对先前行为承担责任。
举例:甲基于抢劫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在其对被害人丙实施完暴力压制丙反抗后,乙参与进来,将丙的财物拿走。关于乙的责任,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乙构成抢劫罪,同时若甲的先前行为造成丙死亡,乙还要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刑责;否定说认为乙仅对转移财物的行为承担责任,乙有可能会构成抢夺罪或者盗窃罪;中间说的观点则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或者肯定,或者否定。
在实际操作中,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共同正犯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分析和证据审查。因此,在处理涉及共谋的刑事案件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案件,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