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的还款责任主要由省级政府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专项债的发行与偿还主体
- 发行主体: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这表明,专项债的发行是由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来主导的。
- 偿还主体:同样依据该文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这明确指出了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专项债的偿还主体。
二. 还款责任的具体承担
- 省级政府的责任:《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文强调,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政府在专项债还款中的核心地位和责任。
- 项目单位的责任:虽然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但这与专项债的还款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项债的还款责任仍然由省级政府承担。
三. 还款方式及期限
- 还款方式:专项债的还款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根据《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鼓励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以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 还款期限:常规的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这提供了关于专项债还款期限的明确指导。
综上所述,专项债的还款责任主要由省级政府承担,且省级政府应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专项债的到期本金、利息及发行费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