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晏小利律师|法行宝
2025-09-05 劳动纠纷

关于《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相关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1. 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

    • 根据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排除。
  2.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3. 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 若用人单位在事后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其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益,防止劳动者因不当得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法律背景: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任何试图通过约定或承诺排除这一义务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时的法律救济权利。

  • 法律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与劳动者约定或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免面临法律风险和额外经济负担。
    • 对于劳动者:应了解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依法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同时,在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后,若用人单位事后依法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应配合返还已支付的补偿。

可能的法律后果: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补缴等。同时,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这将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劳动关系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 若劳动者在收到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后,未配合返还已支付的补偿,用人单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将对劳动者的信用记录和法律责任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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