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期间合同的履行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预重整管理人无权直接单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单方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仅赋予“破产管理人”,且需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前提。而预重整阶段尚未进入正式破产程序,预重整管理人并非法定破产管理人,缺乏直接决定合同履行的法律权源。若预重整管理人擅自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因越权行为导致合同效力存疑。
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需结合债务人意愿与合同状态
预重整转入重整后,合同履行规则发生变化
若预重整成功转入正式重整程序,此时破产管理人正式接管,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决定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但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2个月内通知相对方,否则视为解除合同。若选择继续履行,相对方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法律建议:
风险提示:
预重整阶段合同履行存在不确定性,若未通过正式重整程序,债务人可能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建议双方在预重整协议中明确合同履行条款(如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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