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还是破坏监管秩序-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刑事辩护

在区分寻衅滋事与破坏监管秩序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 寻衅滋事:

    • 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构成要件:
      • 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寻衅动机。
      • 客观上,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破坏监管秩序:

    • 定义: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违反监管法规,破坏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通常发生在监狱等监管场所内,由罪犯实施。
    • 构成要件:
      • 主体上,特指正在服刑的罪犯。
      • 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如聚众哄闹监狱、辱骂殴打人民警察、欺压其他罪犯、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消极怠工、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意损坏生产工具、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等。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分两者:

  • 发生场所:寻衅滋事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而破坏监管秩序则特指在监狱等监管场所内。
  • 行为主体:寻衅滋事的行为主体广泛,包括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主体则特指正在服刑的罪犯。
  • 行为性质:寻衅滋事更多体现为一种无端的挑衅和破坏行为,旨在扰乱公共秩序;而破坏监管秩序则更多体现为对监管法规的违反和对监管场所秩序的破坏。

建议:

  • 若遇到相关案件,应首先明确案件发生的场所、行为主体以及行为的性质,以便准确区分寻衅滋事与破坏监管秩序。
  •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和量刑,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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