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是对这两部法律中关于行政行为无效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申请人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行政行为无效的两种情形:一是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且存在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对行政行为无效作出了规定。该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是首次从立法上确立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这一判决方式。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对行政行为的无效之诉作出了程序上的进一步完善。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情形
除了上述两部法律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一些具体的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作出了零星规定。例如:
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该行政行为什么时候才被确认无效,无效的时间必须从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同时,无效行政行为具有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的特性,即其无效性是由该行政行为本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性所决定,且该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完全不被法律承认。此外,无效行政行为还赋予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无效行政行为具有两项权利:对抗权和不受期限限制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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