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简易程序意味着案件将按照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审理。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简化,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
首先,从审判组织上看,简易程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普通程序则需要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一变化使得简易程序的审判过程更为灵活和高效。
其次,在起诉方式上,简易程序允许原告以口头方式向法院起诉,而普通程序中口头起诉是例外。这进一步简化了起诉流程,使得当事人能够更便捷地启动诉讼程序。
再者,简易程序在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方面也更为灵活。普通程序要求原告提交诉状后,要通知被告应诉,并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且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简易程序则不受这些限制,可以不用书面形式通知被告应诉和限期答辩,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需要,可以当即审理也可另定审理日期。
此外,简易程序在庭审阶段也进行了简化。普通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简易程序则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省略一些庭审环节,以迅速、准确地审结案件。
关于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一期限大大短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限期。这意味着,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案件的处理速度将显著加快。
总的来说,走简易程序意味着案件将按照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进行审理,与普通程序相比,能够大大缩短案件的处理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且只有基层法院和其派出法庭才能适用。如果案件情况复杂或涉及重大利益,可能仍需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