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管员城管打人受伤,一般不会被拘留。具体分析如下:
一. 协管员城管打人行为的性质
- 执行公务行为:城管协管员虽无执法权,但其行为若是受到单位的委派或指派,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他人发生冲突,该行为通常被视为执行公务行为。
- 责任主体为单位:协管员在执行公务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所在单位的执法任务,因此,责任主体为其所在单位,而非个人。
二. 协管员城管打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 不属于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相关复函,城管协管人员的行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城管协管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可能适用法律错误。
- 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于城管协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而非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三.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而城管协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复函,明确指出了城管协管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综上所述,协管员城管打人受伤,一般不会被拘留,而应由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这一结论是基于对城管协管员行为性质的分析,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的解读得出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