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决定书是监察机关在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时所使用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制作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份留置决定书的基本撰写指南,供您参考:
留置决定书
(编号)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制作。
二、被留置人信息
被留置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职务/身份:________
三、留置决定
经[监察机关名称]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因[具体留置原因,如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留置人[被留置人姓名]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限自[开始日期]起至[预计结束日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止。
四、执行机关与批准信息
执行机关:[受委托实施留置措施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单位名称] 批准人:[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领导同志姓名] 批准时间:[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日期] 承办人:[负责具体实施措施的工作人员姓名] 填发人:[负责制发文书的工作人员姓名] 填发时间:[制发文书的日期]
五、法律依据与说明
六、注意事项与告知
七、落款与日期
[监察机关名称]监察委员会 (盖章) [领导同志审批决定采取措施的日期,与第一联中“批准时间”一致]
撰写说明: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模板内容,并在正式使用前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核,以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