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通谋的认定-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8-30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中通谋的认定,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我从这两个层面为你详细分析的内容:

主观层面

在受贿罪中,通谋的主观层面要求每个行为人都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和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并且有意为之。例如,公职人员与其家属商量分工受贿,家属负责收钱,公职人员负责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事,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具有了共同受贿的故意。

具体来说,主观通谋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支持: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这些直接反映了行为人是否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以及通谋的过程。
  • 证人证言:如知晓通谋情况的第三人提供的证词,也能为主观通谋的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客观层面

客观层面则要求行为人之间有沟通策划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只要行为能体现相互配合,形成犯罪想法,就可能被认定为通谋。

在司法实践中,客观行为的认定通常结合以下几类证据:

  • 共同商议受贿方式、利益分配等书证:这些书证直接证明了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受贿计划和利益分配方案。
  • 受贿财物的交付凭证、资金流向记录等物证:这些物证能够证明受贿财物的实际交付和资金流向,从而支持通谋的认定。
  • 证明共同为请托人谋利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行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此外,在通谋未明确的情况下,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判定:

  1. 行为表现:观察各行为人在受贿过程中的行为配合。若存在一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另一方协助收取财物等相互协作的行为,即便无明确通谋,也可推断存在通谋故意。
  2. 主观认知:考量行为人对整个受贿行为的认知。如果一方知晓另一方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且自己参与其中获取利益,即便无明确意思联络,也可认定有通谋。
  3. 利益关联:分析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若共同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可作为通谋的佐证。

特殊情形下的通谋认定

在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的情形下,如何定性也存在争议。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事先有通谋,那么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受贿罪共犯。但如果事先没有通谋,事后国家工作人员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能否认定双方构成受贿罪共犯,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例如,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情况表示默许,并且从中获取了利益,那么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通谋。

举例来说:

假设某公职人员A与其特定关系人B商量,由B负责收受请托人的财物,A则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A和B就具有了共同受贿的故意和通谋行为。如果事后A对B收受财物的情况表示默许,并且从中分得了财物,那么即使事先没有明确的通谋商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通谋。

综上所述,受贿罪中通谋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